建筑网政策正文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嵊州市村级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7-10-23 15:10:15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村级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村级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村级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切实提高村级小型工程的实施效率,同时进一步规范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优质、生产安全、资金节约和群众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各行政村为业主建设的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同时必须符合工程技术简单,工期短,村级有能力自行组织施工或公开发包施工,并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条件的。

1.建筑类:包括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拆除、修缮、装饰等施工项目,新建项目仅限檐高在2.2米以下的施工项目。

2.交通类:包括村间道路、村庄道路、林间道路、田间道路及机耕桥(单跨4米以下)等简易道路建设,不包括公路和桥梁(单跨4米以上)项目。

3.水利类:包括小水渠、小水池、砌坎、河道清淤等简易水利项目,不包括水库、山塘、堤坝等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施工项目。

4.其他类:包括村庄绿化、美化、亮化项目以及操场、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以下项目可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直接组织施工或委托施工。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0万元以上的村级小型工程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村级项目,应按照《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或《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

第三条 项目实施形式

采用村级自行组织施工或公开发包形式进行实施。

1.村级自行组织施工: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村经济合作社自行购买材料、以“清(点)工”的形式自行组织施工建设。

2.公开简易发包施工: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公开发包的形式选择承包人。在乡镇(街道)招标办的全程指导监督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公开发包,通过3名及以上竞包人参加竞包,最后确定中包人。

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可由村直接报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组织施工,但开始施工后的监督、验收、结算、支付须执行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实施方案的确定程序

1.提出实施方案。村两委会负责人在充分吸收本村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实施方案建议,由村党组织提议,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为村级工程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实施方案表)。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单项工程投资造价5万元以上项目,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单项工程投资造价5万元以下项目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3.乡镇(街道)审批。经公示的实施方案,由驻村指导员签字确认后报乡镇(街道)相关职能科室(办)审核,再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4.方案实施。通过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造价控制

1.村级组织根据自行编制的设计草图测算,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税金及其他辅助费用组成编制简易造价上报乡镇(街道),跟定额造价相比实能节约20%以上造价的,才能通过审核,同意工程投资造价以村级组织提供的简易造价为准,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2.村级组织无能力编制简易造价的,由乡镇(街道)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工程定额、《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正刊发布的同期嵊州价等标准测算定额造价,直接下浮20%及以上作为村级组织工程投资造价。

第六条 自行组织施工项目的材料采购

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村级组织应组建材料采购小组。材料采购小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有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经历人员代表等3-5人组成。

主要材料可以明确品牌的,无论是村级组织自行编制的还是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都要明确不少于三个品质、信誉良好的不同品牌。不能明确品牌的主材,须明确品种、规格等相关参数。

材料采购小组须货比三家,择优低价采购,少于三家的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每次采购清单情况表需在村务栏同步公示3日。

第七条 公开简易发包

采用公开简易发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可在当地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或行政村(经济合作社)发包。

1.竞包人资格条件:响应发包、参加发包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响应发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备施工规定的资格条件,能承担发包项目的施工。响应发包的自然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与发包项目相适应的从业资格或经验。其中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监委、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的工程竞包。

2.发包范围:总承包或劳务承包。

3.程序要求。参照《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4.中包方法:可参照《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规定的发包方法实施,也可随机摇取球码确定中包人,发包价不下浮直接作为中包价。

5.中包人的确定。中包公示无异议的,向中包人发出中包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其他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应在发包会议结束后当日退还。

第八条 施工现场监督

村级组织应组建工程监督小组。工程监督小组由村监委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有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经历人员代表等3-5人组成,并推选其中一人为组长。工程监督小组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主要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组长每次应召集2/3以上监督小组成员对施工现场开展监督,一个项目监督次数不少于3次,要求提出监督意见,并做好监督记录。每次监督记录情况表需在村务栏同步公示3日。

第九条 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等内容。其中,附属工程应事先列入该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实施,或重新制定方案,不准借工程变更名义实施;新增工程项目应重新制定方案实施,不准列入工程变更名义直接实施。

2.工程变更审批。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但属于工程变更范围且累计工程变更额在单项工程简易造价或承包人合同价20%以下的,施工负责人或承包人应事先提出变更意见经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督小组、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向乡镇(街道)提交工程变更审批表,乡镇(街道)应及时组建相关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形成变更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变更内容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

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单项工程简易造价或承包人合同价20%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先经乡镇(街道)组织调查,由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办理。

第十条 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村级组织和乡镇(街道)须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主要程序包括:

①村级初验:工程完工后,村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初验;

②乡镇(街道)验收:乡镇(街道)组织招标办、三资办及其他代表进行验收,并填写工程验收单;

③验收单由经济合作社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

第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

1.对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款凭税务发票按实支付和结算,其中工程材料款的支付在工程验收前不得超过相应材料款总价的70%,其余30%的材料款在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进度款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且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由合同约定1年至2年)并修复质量缺陷后14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

2.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对自行组织施工的,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提供正式的工程结算报告;对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负责提供正式的工程结算报告,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结合验收结果进行审核。

3.乡镇(街道)三资办(或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代理工程款的支付。凡涉及村级工程款拨付的,都必须凭乡镇(街道)招标办出具的同意支付意见书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4.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情况由村经济合作社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

5.村级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单项工程简易造价10%以上的、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项目,不论是否办理变更手续,通过完工验收合格后暂停支付。由乡镇(街道)组织调查后,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讨论支付。对工程变更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的,移送纪委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施工档案实行“一只项目一份档案”管理模式,档案资料按照附件中“需填报的相关表格”进行整理。村经济合作社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并报乡镇(街道)招标办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肢解项目,规避相关招标的规定及本管理办法;

2.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3.未按流程要求进行实施的;

4.工程定额造价或简易造价不实,导致结算价过高的;

5.乡镇(街道)城建办对工程投资造价(包括简易造价和工程定额造价)审核不严、工程监督小组把关不力造成损失的;

6.未按规定采购材料的;

7.未按实施方案内容和中包(竞价)结果签订合同的;

8.未按约定支付和结算工程款的;

9.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的;

10.工程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增加工程造价的;

11.工程资料未及时整理装订归档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附 则

1.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单项工程投资造价指村级编制的简易造价。

2.根据本市农村实际,本办法所指的村务公开栏包括行政村和项目实施地自然村两个村务公开栏,如两者是同一地点,仅指行政村村务公开栏。

3.本办法涉及到需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的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公示,原始资料留档备查。

4.本市各社区(居委会)小型工程施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5.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根据法律规定,本文件中的近亲属指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姻亲属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7.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嵊州市村级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嵊州市村级小型工程施工项目实施流程图

2.实施方案表

3.实施方案审批表

4.工程变更审批表

5.工程完工验收单

6.材料采购清单

7.村自行组织施工工程款支付、结算情况表

8.总承包工程款(劳务费)支付、结算情况表

9.施工合同

《嵊州市村级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办法》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