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建管函〔2017〕32号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落实鲁政办发〔2017〕57号文关于建筑业企业放宽承揽业务范围的请示》(济建〔2017〕2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2017〕19号和鲁政办发〔2017〕57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二、各级房建、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要严格审核企业和项目班子相应专业技术能力以及提供担保和企业信誉情况,对不能满足拟承建工程项目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更换承建企业。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跨资质等级承接的工程项目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深度,确保项目管理班子、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承建工程规模要求并到岗履职,确保各项施工方案编制完善、审批合规并落实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对企业跨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情况加强跟踪调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及时总结经验。对鲁政办发〔2017〕57号文件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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