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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市政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2017-10-25 11:58:34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

全面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以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于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结合本省实际,积极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建设程序,启动工程项目招标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肢解方式规避招标。

二、进一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人为干预,强化过程监控,防止腐败滋生,实现阳光运行。各市应以河北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为基础,依托现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完善电子监察等功能,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监察等多用户、全过程电子化的进程,实现网上招标登记、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发售、评标专家语音抽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中标公示发布、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等工作,积极探索异地远程评标,逐步完善企业、人员信用信息。

三、加大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力度

(一)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满足我省评标专家的专业及职称要求。各市要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

(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内容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适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以保证评审和评标结论的客观真实,不得以直接评分代替不可或缺的分析、比较和评审。评标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发现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但不回避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后应当取消该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掌握和熟悉评标方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招标人计划的评标时间不合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并要求招标人延长,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原因为借口,更不得压缩招标人计划的评标时间,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得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中标候选人的暗示和引导;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据相关规定仔细研究并独立进行评审。

(三)各市要继续落实对评标专家标后评价打分和违规约谈制度,加大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和清出力度。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资深专家,并且要优化资深专家库的专业配置,有效发挥资深专家的作用。

四、推进交易中心建设

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是规范工程交易行为,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构建工程建设领域防腐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市要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市[2012]26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我省建设工程现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资源优势和专业项目进场的实践经验,大力推广“专业项目统一进场、运行和管理规则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大平台建设模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对照河北省《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建设标准》(DB13(J)/T135-2012),继续加大交易中心建设投入,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承载能力,保证交易中心的场所设施、信息系统、监督服务、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各类工程项目进场交易要求。

五、开展虚假招投标专项治理工作

各市要充分重视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及不依法接受监督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深入开展虚假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针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招投标行为,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有力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通投标行为。并且开发应用技术手段甄别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给予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

(一)推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年度动态监督检查中,资格标准要求的相应人员,必须是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今年下半年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含外省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另发)。在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各市互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关闭其身份认证锁,不允许承接新的代理业务,逾期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按相关的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外地进冀代理机构监管。外地进冀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业务之前,须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备案(备案登记要件清单见附件2,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办理备案的人员应为该项目负责人或注册执业人员。备案后方可办理机构身份认证锁。单项备案身份认证锁开启时间为2个月,如代理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完成,可申请延期关闭。

(四)进一步加强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严格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必须经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方可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现场核查表见附件4)。外地代理机构在我省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后不再办理该机构进冀单项备案。外地分支机构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如未达到相关资格要求,立即停止其在本省开展业务。

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建设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是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两场联动”,引导、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和创先争优,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省制定了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和量化评价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及共享机制,开发了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系统,初步实现了企业、人员、工程信息互联。

各市要以推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为核心,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做好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并积极探索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形成信用信息动态化、公开化、实用化的良好局面。

附件:1、备案登记要件清单

2、进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3、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现场核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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