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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建设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第236号)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2017-10-25 13:44:38

晋建科字[2017]2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建设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16]227号)要求,为做好建设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建设科技成果登记是全省住建行业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掌握全省住建行业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全行业科技成果,可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基础支撑。各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成果登记和转化推广工作。

二、完善申报材料内容

(一)为了更加直观地体现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技术亮点,申报内容增加了项目类别、项目联系人、单位通信地址、科技查新情况及成果密级等内容。申报单位要对项目情况进行简要介绍,总结归纳项目技术创新情况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有关附件材料。

(二)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名称、类别、证明材料等要前后一致,真实有效,没有权属争议并标明密级。

(三)为便于进一步确定科技成果等级,申报材料中应尽量提供科技查新报告。

三、进一步规范申报程序

凡是注册地在我省的建设类企业及有关科研院所可申报各类建设科技成果登记,省外企业在我省有项目的,可通过项目申报科技示范应用类成果登记。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注册地在本市的市属企业及本地项目的科技成果申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我厅。

(二)中央驻晋企业、省直大型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省直科研院所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中央驻晋及省直企业对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我厅。

(三)科技示范应用类成果均应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上报。

四、严格审核,保证申报材料质量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成果登记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

2、成果材料是否齐全;

3、证明材料与成果名称、申报类别是否一致;

4、印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5、申报的成果是否符合建设科技成果登记要求等。

初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初审职责,符合要求的,加注初审意见,申报材料上要逐页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后,统一上报我厅。

五、加强科技成果的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建设科技成果项目的组织、登记、管理和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所属企业和有条件的项目开展科研开发和创新应用,组织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对准予登记的成果要加大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力度,对成果拥有单位和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要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附件:1.山西省建设科技成果登记申请表.doc

2.山西省建设科技成果登记申报书.doc

3.山西省建设科技成果登记续期申请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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