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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10-25 13:50:11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0日

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分户验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实施。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可委托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建设单位应通知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分户验收。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户内和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

户内验收应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为一个检验单元,公共部位验收的外墙、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等可以按一个单位工程为一个检验单元。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具备水、电检查条件;

(二)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各阶段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验收均合格;

(四)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墙(含外窗)、地下室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淋水、蓄水等渗漏检查条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内容

初装修住宅工程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四)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墙(含外窗)等涉水部位防水工程质量;

(五)户内主要空间净距、净高尺寸;

(六)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七)户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九)其它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

初装修住宅工程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等公用部分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

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由省质安监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本省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参照本条确定内容,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第十条 分户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附件3);

(二)建设单位组织组建分户验收组并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件4),于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分户验收组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对公共部位和每一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相关数据并对分户验收结论予以签认(附件5~8);

(四)建设单位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附件1);对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

(五)各户住宅全部验收合格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栋号汇总表》(附件2),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户验收资料,建档保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与建设项目的其他档案资料一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部门移交。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按户出具给购房人。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对该项目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条件等情况实施抽查,对现场实测记录台账、记录表及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各项目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等。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专项监督意见。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独立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进行分户验收的具体监督抽测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发现分户验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发现分户验收记录明显失真、存在“渗、漏、裂”及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等,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至2022年10月20日止。

附件1~80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表格.xls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栋号汇总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户内质量检查验收表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公共部位质量检查验收表

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测记录表

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空间尺寸实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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