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5]32号)第十八条规定“建筑业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保存期至企业终止。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有效期从生效之日算起三年。从业人员所有信息保存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年龄。信息有效期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不良行为只扣除企业相对应的信用分值,用于企业信用管理,不得作为限制企业招投标的依据。各网站公示的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系统》提取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也不得作为限制企业招投标的依据。
特此说明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