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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组织宣贯《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0-27 10:44:26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组织宣贯《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甘建工〔2017〕451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9月28日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发布,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涵盖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地方法规,在我省建筑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落实“七五”普法的责任感和筑起我省建筑质量安全法规保障的使命感把宣贯《条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为了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就宣贯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

《条例》的颁布实施,积极响应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规范新时期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条例》将成为我省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成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监督执法依据和工作准则,成为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单位履行各自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准则。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准确理解条例精神,严格依法行政

认真组织学习并掌握《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是贯彻执行好《条例》的重要前提。《条例》相比原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不包不揽,不推不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条例》能够准确、严格地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进一步了解掌握自己的监管职责,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

三、全面掌握条例规定,规范质量安全行为

《条例》在五方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增加和细化了施工图审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等与质量安全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质量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主体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对上位法中较为原则性的责任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加强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宣教和培训,使所有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人员都能够了解、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质量安全行为,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条例》,按照“七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把宣传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企业、进项目、进施工一线,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扩大社会宣传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采用电视、广播、报刊及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同时也要严格防止乱办班、乱解释的现象发生。学习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各方面专家的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各责任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监督意识,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制订配套制度,认真清理与其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认真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将对《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配套文件进行修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配套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对现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和修订,凡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应予以修正或废止。

六、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宣贯工作取得成效

省建设厅将加强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及各相关单位落实条例的督查,把《条例》的落实工作纳入对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和“七五”普法考核范围,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将全省予以通报,督促《条例》能够切实的落实到位。各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考核机制,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宣贯工作取得成效。

七、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要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质量安全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水平。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条例》全文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进行下载,各地在学习、宣贯和实施《条例》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可向省建设厅反映。

联 系 人:张敬仲

联系电话:09318464886

电子邮箱:gssjst@126.com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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