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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流动式起重机械 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绍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网 2017-10-30 13:49:04

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市区工程实际,特提出以下进一步强化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要求,请各单位严格予以落实。

一、本通知所称的流动式起重机是指在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城市轨道工程)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二、凡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城市轨道工程)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均应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三、凡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城市轨道工程)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均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等。

四、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工程方案的编、审、批及论证工作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起重吊装施工必须按要求由施工单位编制起重吊装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方案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并严格执行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制度。

(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大型起重吊装工程,必须严格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编制起重吊装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

(一)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后进行作业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设备及作业人员相关证照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前检查确认表》(详见附表)。

(二)流动式起重机械不是使用单位自有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产权(租赁)单位需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三)作业前必须对吊索、吊具进行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起吊设备、作业环境及被吊件一切正常方可起吊。

(四)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起吊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停止作业,待排除故障和异常因素后方可再行作业。

(五)作业部位、位置或路线一旦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前检查确认表》。

(六)遇夜间作业、多机抬吊作业等时,应在吊装方案中予以明确安全措施。

(七)流动式起重机械进行作业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旁站监督。

六、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安全首要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组织检查施工现场相关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检查和进场后的核对工作,落实定期的检查制度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巡视和旁站制度,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强化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的旁站监督和管控工作,同时严格落实好对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工作制度。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应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资料,设备进场后应认真核对设备及操作人员相关证照,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使用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强化使用过程中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章及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对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工作制度及交底工作,并严格落实起重吊装作业的旁站制度。

(四)设备产权单位(设备安拆单位)应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流动式起重机械性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根据工作情况足额配备司机、司索等专业劳务人员,加强对起重专业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附表: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前检查确认表.doc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7年10月26日

抄送: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府办城建处,越城区安监局,局建筑业处,市区各质安监站,袁建局长、沈长荣副局长、陈伟平总工程师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公室 2017年10月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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