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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建设网 2017-10-31 11:24:1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2017】418号

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

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发包活动,适用本通知。

前款所称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全部使用民间资金或民间投资占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

1.选择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后,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承包协议、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等办理直接发包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持直接发包登记表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项目投资性质、工程类型、承包单位资质及承揽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对不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招标。

四、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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