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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西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1-03 11:45:09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切实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管理工作,促进和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日

西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推进全区施工图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和《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藏建审图管〔2017〕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资格认定有效期内的审查机构和在藏备案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区外审查机构,每年组织考核组依照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审查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考核组成员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内容包括审查机构基本条件、审查管理和审查质量三个方面。

对审查机构基本条件和审查管理的考核,采用考核组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对审查质量的考核,以每年的交叉检查和复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施工图审查质量的考核意见由考核组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统一研究、共同依法确认。该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在正式确认前应当将考核意见反馈被考核机构,被考核机构有不同意见的,有权提请考核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确认该项考核意见。

第六条 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审查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考核时应予以采用。

第七条 被考核的审查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组的工作,提供考核期内的工作总结、审查项目汇总表以及被抽检项目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审查资料的档案,并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综合考核意见,并根据得分确定考核等级。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等级分四等,依次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

第九条 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审查人员数量、专业配备、专职审查人员等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二)超越资格认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四)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五)“施工图审查质量”的考核得分小于该项分值的60%(即30分的);

(六)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中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七)除保密和特殊项目外,施工图审查不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藏建审图管〔2017〕68号)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将作为今后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对其进行不定期、不告知巡查和抽查。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机构评优评先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审查机构资格认定有效期届满时重新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西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评分表》

2.《考核评分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