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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延安建设网 2017-11-03 14:18:35

延市住建政发〔2017〕113号

各县区住建局、新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二、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一)落实建设单位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强化对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和履约行为的检查管理。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进行检查把关;工程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定期排查等,加强对重大风险源的管理,牵头负责落实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保障性住宅工程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要全面收集并及时移交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二)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职责。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等进行审查把关;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定期排查等,加强对重大风险源的管理,督促项目部落实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总监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的素质和资历严格把关,项目总监必须具有中省住建部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总监履职情况的检查,从抓监理单位为主转为抓监理单位和总监并重,促使监理履约能力的提高。

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的管理

(一)提高勘察设计服务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服务,对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及时按程序变更。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强化现场施工管理。全面落实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确保项目部关键性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施工单位应强化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守法守规意识,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施工项目部应及时对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程序、质量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明确交底到每个人。监理单位对项目部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检查培训和每日班前教育的落实情况。

(三)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过程控制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当施工现场发现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施工内容超出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的;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向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向当地监督机构报告上一季度所监理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具体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上季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及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2)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部实名制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施工进度情况;(3)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专项安全措施费的情况,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制订、论证和实施情况;(4)监理单位发出的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的整改情况。

(四)确保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服务,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失准、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吊销单位资质并依法对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作出处理。

(五)切实加强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实施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及假冒伪劣建材的,禁止其产品在本地使用。规范设备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县区政府对本县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住建部门在政府领导下履行监管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中省市的要求,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二)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要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市住建局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层级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机制。每年年初开工前,各级监督机构要召集当地在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

(四)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把所有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督,按照精准化的理念,突出监督重点,对于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大、质量安全问题屡整不改的项目和标段,通过实施红黑榜制度或不良行为记录,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测、信用考核等,促进落后的项目和标段尽快提高水平,弥补项目管理中的“短板”。各级质监机构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细化内部责任,质监站站长对辖区在建项目监管工作负总责,网格长负主要责任,质监站站长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五)强化行政执法,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监督机构要依据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的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通过约谈、处罚、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六)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监督工作。对于各级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专业监督机构的作用,不断扩大和提高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频率,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

(七)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社会投诉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监督机构要派出监督人员现场督促整改,隐患不消除监督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以及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改落实和结案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八)严肃事故查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在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执照及执业资格证。

五、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制度建设

(一)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快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步伐,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企业、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二)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建筑市场清出制度,对本地企业和执业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对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一律依法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条件的,清出建筑市场;对外地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业绩不良的及时清出当地建筑市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继续组织开展“鲁班奖”、“长安杯”、“宝塔杯”及省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对在创建活动中,获得“鲁班奖”、“长安杯”等奖项的参建单位,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对在各类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参建单位计良好行为,反之,计不良行为。凡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扬尘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不得评优,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要予以撤销。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公开曝光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劣质建材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行为,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

六、提升质监系统发展后劲

(一)完善两级工程建设质监体系。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机构建设,强化对县级质监机构的管理,保持质监机构人员稳定。市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县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的协调配合能力,构筑立体监管网络体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监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有计划、分批次地对全市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开展系统性的监督管理业务培训和执法培训,强化各地之间的对口检查和联合检查,在实际监督过程中进行交流学习,提高质监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七、其他

本意见由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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