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以下简称为《认定办法》),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申报城市和单位须符合《认定办法》的各项申报条件。同时,申报示范的城市近二年装配式建筑项目未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申报示范的企业近二年未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申报示范的基地已落实满足质量安全的各项措施;申报示范的项目未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二、申报材料:
(一)示范城市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1);
2.《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框架)》(附件2);
3.有关推进建筑工业化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示范企业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3);
2.《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框架)》(附件4);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证书;
4.有关推进建筑工业化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示范基地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5);
2.《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框架)》(附件6);
3.基地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投资证明、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参与建筑工业化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示范项目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7);
2.《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方案(框架)》(附件8);
3.《浙江省装配式建筑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9);
4.申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申报工程项目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6.相关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示范城市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申报示范城市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推荐函上报至省建设厅。
(二)申报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的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推荐函上报至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委托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业协会对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进行现场复核。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省级示范;对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省建设厅将依申请直接认定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对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建设厅将依申请并按《认定办法》要求认定为省级建筑工业化企业或基地。
(二)认定为示范的项目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撤销其示范项目认定。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交至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安吉路20号1楼,邮编:310006),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沈晓红,杨超越;电话:0571-87066010,0571-8989214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