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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 沧住建安〔2017〕118号

来源: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11-06 14:06:25

沧住建安〔2017〕118号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市局扬尘治理各督导组:

11月3日,我局接到市政府《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沧政办传[2017]48号),要求自11月4日0时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市政府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高度重视,3日上午专门召开视频会议进行部署。为确保涉我局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强制性管制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3、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二、保障措施

1、各施工现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将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启动时间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布。

2、各项目要切实落实驻场员驻场管理制度,驻场员要实行24小时监管,切实落实管控责任,在确保应急响应措施严格到位的同时,同步加强对常规扬尘治理措施的管理,确保扬尘治理工作高标准达标。

3、市住建局各督导组要严格落实处级领导包片、科级领导包组督查制度,强化督查。

4、应急响应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远程监控中心要双人上岗对所有项目现场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按工作程序及时处置。

5、各县(市、区)局要细化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市住建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全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到实处。

6、自4日开始,各县(市、区)局每日上午8:30前要将本局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总结报送市住建局安监办,并在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将应对工作情况报市住建局安监办。(联系人:刘其朝,联系电话:8698780,报送微信群: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群)

7、未按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将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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