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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风险点位控制的通知

来源:天津建设网 2017-11-09 11:34:46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风险点位控制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支队、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完善预拌混凝土市场管理体系,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风险点位控制,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和《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风险点位控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技术人员的配备。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资质管理的规定,严禁挂靠顶岗,质检人员无证上岗情况。

(二)原材料进场复试。应制定《原材料管理制度》,对供应商做严格要求,保证原材料的供应量和质量稳定。严格按照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复试检验。

(三)生产过程控制。配合比录入时,质检员和微机操作员同时签字确定。配合比的调整应在《授权书》范围内进行调整,若超出《授权书》调整范围权限的,要做试配试验,验证调整配比,并做相关记录。

(四)计量和设备情况。微机操作员每工作班应对生产设备称量系统进行归零校核,保证称量误差在标准要求范围内。生产人员每月对称量系统进行至少一次自检,检查是否能够满量程,递增递减过程是否满足要求。

(五)试验室管理。试验环境温湿度按照标准要求控制,试验设备仪器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指导实际生产。

(六)调度协调及车辆运输管理。每辆罐车应安装GPS定位系统,调度员根据GPS和车载对讲机,实时了解工地混凝土浇筑情况,保障混凝土的运输时间。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交接工作及权责界限。施工单位做好到场混凝土的各项验收工作,符合混凝土各项性能后,在混凝土交接单签字确认,被认定为预拌混凝土中期结算证明,施工现场的标养龄期试件合格作为预拌混凝土终期结算证明。

(二)试件的留置。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留置相应的标养和同条件试件,标养试件为验证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混凝土质量,同条件试件为验证工程实体的混凝土质量。

(三)浇筑、振捣、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等施工作业,严禁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冬雨季施工期间应做到有措施、有方案、有交底,确保混凝土施工全过程质量受控。

三、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浇筑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监理旁站必须做到有记录,有影像,能追溯。

(二)监理单位对见证取样的混凝土试件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工作过程符合规范要求,做到有记录,有影像,能追溯。

四、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收样制度,对不符合见证取样制度的见证试件不得收样。

(二)严格履行盲样管理制度,保证数据的公正,准确。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上报制度,检测单位在检测工作中按相关标准判定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并在24小时之内填写不合格样品申报表(见附件一),连同不合格报告送达该工程所属质量监督机构。

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隐患及质量事故等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质安总队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不合格样品申报表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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