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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来源:揭阳建设网 2017-11-10 14:08:05

揭市建建[2017]10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工地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简称:禁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砂、水泥和石灰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地面(屋面)、防水等普通干混砂浆或者湿拌砂浆。凡在我市进行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揭阳市县级以上城区(含县区)范围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

二、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规定,综合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进行设计。同时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使用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三、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时,必须载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种类、等级、数量和预算费用,其预结算按有关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四、审图机构对于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责令改正。

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市场原材料等价格因素,及时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凡进入建设工程应用的预拌砂浆产品,供货方必须向施工方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

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禁现”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没有实施“禁现”的,责令其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禁止搅拌砂浆,或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文件审查和现场监理的,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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