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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1-10 16:03:1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

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7〕2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

2015年12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鲁建节科字〔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明确了创建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各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实施工作,加快推广绿色施工模式,在《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1日

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实施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承担。

工程所在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申报初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分类指导、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土木工程,可申报示范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建筑1万平方米(含,下同)、住宅小区(组团)3万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工程,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应用先导、高新技术的工程可不受规模限制;

2.工程处于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阶段,建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了绿色施工方案;

3.工程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具备开展示范工程的条件与环境;

4.在创建示范工程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色施工技术应用、攻关和创新;

5.根据形势发展,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为联合体共同申报。申报工作按照随时受理、集中评审、分批立项等程序进行:

1.申报单位填写《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绿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2.工程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初审同意;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合理性;

4.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为期3天的网上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立项之日起,工程应在2年内竣工。因故不能按期竣工的,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实行示范工程调度报告制度。对房屋建筑工程,自立项之日起每满1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报告绿色施工进展情况;其他类工程每满半年报告1次。

第九条 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施工方案,落实绿色施工措施,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实施记录。

实施记录应尽可能采用数据记录,主要施工过程应有影像资料及文字说明。

第十条 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对示范工程进行1次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主体工程完成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提交中期总结报告和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意见。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成立专家组,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具中期检查报告,作为示范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立项,2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示范立项申请:

1.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按期竣工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按期竣工的;

3.使用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违反国家、省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有其他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示范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示范工程申报书和验收申请表;

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

3. 绿色施工中期检查报告及整改情况;

4.绿色施工验收自评表;

5.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

6.项目建设(开发)、设计、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验收采取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供的验收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全部示范内容;

3.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到示范要求;

4.对中期检查评审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是否进行了整改;

5.取得的技术创新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四节一环保”的影响。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标牌,向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颁发证书。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的参建单位,主管部门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在工程招标时视同省级奖项进行量化评审,同时视情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实施绿色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等奖项的评选,不予推荐为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国家奖项的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激励制度,对于在示范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鲁建节科字〔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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