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 2017-11-13 14:22:59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范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建发〔2017〕357号)文件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建立完善起重机械一体化、信息化安全管理体系,有效预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时间和整治范围

整治时间: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6月底

整治范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在用的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

三、整治重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含拆卸、顶升)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定期检查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管理、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等情况;

3、安装单位是否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4、安装人员、司机和信号司索工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安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需专家论证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审查安装单位的相应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7、施工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和机械专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情况;

9、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位(塔机标准节连接套处、爬爪和爬爪座、汽车起重机起重臂油缸支承处、施工升降机悬臂端标准节连接处等)、设备基础、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情况;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是否由原制造厂家制造;

10、设备检测单位是否严格按检测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及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是否通过CMA认证;检测人员是否具有特种检测上岗资格;

11、责任单位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四、具体安排

(一)全面自查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租赁、设备安装等单位,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有关要求,严格依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确保100%整改到位。建立完善排查整改台账,做到“一设备一档案”,并存档备查。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各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以使用年限较长或者使用环境复杂的起重机械设备为重点,对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巩固整治成果。要以本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企业事故防范中的问题,研究提出切实有效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治本之策,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我委将对部分地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整治行动

建筑起重机械是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将防范起重机械伤害事故作为防范较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检查。

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控体系,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管控流程和现场作业规程,开展行之有效的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要求,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制作为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严格贯彻执行。

(二)加强检查,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各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辖区设备相关备案情况。要制定详细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查计划,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推动监管人员下沉一线,依职责检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和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对设备安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各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拆除相应起重机械。要加强跟踪监管,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一律予以停工,对重大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开通报。我委将根据检查及整改结果,不定期通报出现重大问题的建筑起重机械制造厂家、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和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名单,并通过委网站对外公布。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零容忍”态度,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等文件要求,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资质资格实施处罚,尤其要追究施工单位的失职责任。对于未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实施罚款、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四)改革创新,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

各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时,要创新监管模式,借助第三方专业服务力量和市场资金提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效能。一是探索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利用第三方风控机制,协助建筑业企业有效管控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二是鼓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信誉佳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实体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存在的问题,除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加强专业化队伍培育,鼓励各地成立建筑起重机械专家库,在各类检查活动中,随机抽取专家按照“两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五)宣传引导,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全方位加强广大建筑从业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教育,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整治行动。要总结并推广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通报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切实巩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各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每月30日上报整治行动信息统计表。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89180545,传真:80180553,邮箱:zhianchu@163.com。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统计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9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