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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 2017-11-15 13:59:36

黑建审批〔2017〕1号

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房产局,省农垦、森工总局、绥芬河、抚远市住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于2017年11月15日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权下放各(地)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下放的接收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此项职能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

二、请各(地)市按照权力清单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依照办理依据,公开办理要件、申报材料,限定办结时限,确保此审批事项顺利完成。

三、请各(地)市在审批环节上要履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四零”服务承诺要求,强化审批服务,履职尽责,确保许可事项运行规范、高效、便民。下一步,我厅将加强对各(地)市下放审批权限实施督查,对于擅自增设法外要件、提高申报条件、群众投诉反映多、违规审批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对该(地)市下放的审批权。

四、请各(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严格批后监管。加强动态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对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及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投诉的企业重点检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其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视情况通报、批评、撤销资格。

五、《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3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建房[2008]10号

各市(行署)、县(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处),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决定对《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重点对企业注册资本、从业时间、允许承揽任务的规模及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细则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之日至3月1日间我厅不再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核定等级及变更等事宜。

二、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和企业资质就位同时进行。对符合新的细则要求的企业重新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新的细则要求有开发项目的企业予以资质年检,但资质证书上注明不许承揽新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新的细则要求且没有建设项目的企业不予资质年检,资质证书有效期保留至2008年12月31日。

三、参加资质年检和就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行署)、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我厅。

四、资质年检和就位须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文件;

2、申报表(一式三份);

3、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项目资料(五证和两书);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企业信用档案;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9、企业联系人员姓名及联络方式。

五、申报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申报地点为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新三道街恒润家园F栋2号)

七、各市(行署)、县(市)要认真组织企业学习新细则,做好资质年检和就位等各项工作。

联 系 人:苏连文 赵子庆

联系电话:0451-53652076 82521476

13351780795 13945671226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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