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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 2017-11-20 14:46:12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工程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现将《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各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开展检查范围内招标代理项目的自查工作,并将《2017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1)、自查报告于2017年11月27日前报送市招标办。各县区招标办要认真开展抽查工作,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台账及检查报告报送市招标办。

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招标办,华北油田招标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08〕569号)等有关规定。

二、检查范围

本省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甲级、乙级、暂定级代理机构,以及外埠进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市场行为

通过抽查招标代理机构2016年1月1日以来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代理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3、规避或不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4、违背法定招标程序、方式和其他相关要求;

5、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6、扣押或者不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7、外埠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办理备案手续;

8、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工作质量

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招标投标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备案,是否按要求归档。

四、检查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分所在设区市组织检查和省招标办组织抽查两个阶段。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检查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招标办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通过抽查项目资料的方式,核实附表一中的内容,并填写汇总表(附件二)。

(二) 抽查阶段(2017年12月)。

省招标办组织检查组,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项目、涉及招标代理机构投诉项目进行抽查,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结束后将结果以及各设区市、直管县(市)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全省。

抽查方式: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辖区内各类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10%(数目不少于2个),外埠进冀招标代理机构必查,每个招标代理机构抽查至少2个招标项目。投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投诉项目必查。

检查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五、抽查工作程序

(一)听取各市关于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和招标代理机构检查的情况报告;

(二)确定受检机构及项目;

(三)查阅项目资料,并填写检查表;

(四)各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完成检查报告。

六、各市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提供受检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台账;

(二)提供检查情况附表及汇总表;

(三)提供投诉项目相关资料;

(四)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受检资料。

七、工作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对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归纳,并制定出相应整改措施。对规避检查、在检查中弄虚作假和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各市招标办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部署和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2017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表

附件2:2017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汇总表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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