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结合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请各区建设局在对管辖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严格执行《大庆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6〕14号,以下简称《配套费办法》),并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严格把关:
一、依据《配套费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对于“实行分期缴纳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必须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分期缴纳协议约定缴清配套费。
二、对于依据《配套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免征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或开工前,必须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到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免征配套费手续。
市城乡建设局联系人:袁爽,6293615。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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