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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株洲市在建工地特护期关于印发《株洲市在建工地特护期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2017-11-21 14:46:30

株建函〔2017〕350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在建工地特护期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云龙示范区国土建设部,各相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在建设工地特护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一单四制”》制度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17日

抄送:市环保局。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株洲市在建工地特护期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应对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根据《2017年度长株潭区域特护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方案》和《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每年10月16日至次年3月15日为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时间。特护期间,强化在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在建工地扬尘的PM10排放强度,确保完成全省三项考核指标(全年优良率 80%以上、PM10年均浓度低于75μg/m3、PM2.5年均浓度低于49μg/m3),为创建小康城市打好基础。

二、主要内容

特护期间,市政道路项目和房屋建筑工程在基坑开挖、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后期绿化回填等缓解作为为重点防治内容。严格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三个到位”(主体责任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监管到位)和“五个百分百”:工地围档100%、场地硬化100%、裸土覆盖100%、车辆冲洗100%、洒水降尘100%)。

(一)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超过7天的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五)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四周必须使用围挡封闭施工,并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敞开式拆除。

(六)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或焚烧。施工现场严禁用柴火或废弃燃油熬制沥青。

(七)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必须采取扬尘防治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材料切割、金属焊接、喷涂或其他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

(八)推广施工现场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推广在施工现场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等装置。其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工期大于两年的建筑工地必须安装扬尘在建监控系统。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特护期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护期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何安国任组长,罗兵和、毛承义、谭家利、陈华仁、屈刚任副组长,局建管科、执法科、城建科、创建办、市质安处、装饰办、砼办、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质安处,曾靖兼任办公室主任,质安处党委副书记李文辉同志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目标考核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局建管科具体负责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上报和违法诚信等级认定工作;局执法科具体负责对扬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立案查处工作;局城建科负责对牵头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扬尘防治考核和管理;局创建办具体负责涉及施工扬尘防治综合调度、资料上报工作;市质安处具体负责在建工地的扬尘防治工作,强化特护期工地巡查,及时收集反馈扬尘防治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召开扬尘防治工作专题会,以及承担对建筑施工项目的扬尘防治监控、监管的目标考核工作;市装饰办具体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市砼办具体负责散水泥及搅拌站的扬尘防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扬尘防治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把扬尘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工作程序。建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一单四制”制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经认定形成扬尘污染清单,并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任务实行交办、移交制、台账制、销号制和通报制管理(具体诠释见附件),做到施工扬尘防治全数量、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实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联防联控。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推进在建工地在线扬尘检测系统。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工期大于2年的在建工地必须安装扬尘监测系统,并实现数据联网至市质安处。统筹做好特护期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促使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逐步实现所有在建工地扬尘监测系统全面覆盖,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

株洲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

“一单四制”制度

建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一单四制”制度,是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经认定形成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清单,并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整治任务实行交办制、移交制、台账制和销号制管理。

一、“一单”: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清单

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和各种扬尘治理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及时梳理建筑工地的各类扬尘污染问题,形成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清单,明确主体责任、监控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四制”:

(一)交办、移交制

交办制是指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清单确定后,对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已列入清单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执法文书的形式交办到主体责任单位,限期整治到位,并跟踪督促到位;对于无故拖延、消极对待或拒不整改建设项目,采取约谈责任单位,下发不良行为告知、上报行政处罚建议、动态核定诚信等级等措施,并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施工督促扬尘整治到位;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采取停止供电和供水等强制措施,直至扬尘污染问题排除。

移交制是指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清单确定后,对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已列入清单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以函件的形式将相关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与环保、城管联合督查确保扬尘治理到位。

(二)销号制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被交办单位提供相关整改照片,提出销号申请。我局在受理销号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扬尘污染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销号。同时,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突出、工作效能较好的主体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力的,予以曝光通报。

(三)台账制

建立扬尘治理任务汇总表,对任务汇总情况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四)通报制

对扬尘防治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及责任主体单位,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贯彻落实"一单四制"的情况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扬尘防治销号情况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发挥指导与协调督办作用、有力促进扬尘治理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扬尘防治"一单四制"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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