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工商部门: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建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正确理解和使用示范文本,全省一律使用新版《示范文本》,否则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示范文本》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相关下载”栏目进行下载使用。
二、各地住建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承发包双方市场行为,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合同履约监督,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要根据《示范文本》适用的范围,监督各方主体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提高履约率。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联系电话0971614618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联系电话 09718213069)联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