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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程建设招标限额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中国滨州 2017-11-28 11:39:27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程建设招标限额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提高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程建设招标限额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提高工程建设招标限额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及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限额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目前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目前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目前的3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由目前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提高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除适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的品目外,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单位可以自行采购的限额标准,同一个二级品目内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由目前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由目前的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二)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同一预算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由目前的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由目前的3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由目前的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上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提高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可以选择“商城直购”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由目前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选择“商城竞价”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由目前的10万元-50万元(不含10万元、含50万元)调整为20万元-50万元(不含20万元、含50万元)。

(四)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同一预算项目下,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目前的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调整为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三、提高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招标限额标准的调整,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摇号抽取的限额标准由目前的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即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建立小额工程企业库实行摇号抽取中标企业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和我市有关行业之前出台的相关办法及制定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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