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开展我市建筑业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江山市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江山市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筑业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市住建局、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若干事项的通知》(江建设〔201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新申领资质的或申领资质时间不足半年的建筑业企业,原则上可不参与评价,直接申请确定为B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管理和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成立江山市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市监管办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住建局建管科,负责组织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以下指标进行等级评定: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条件和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三项指标;
(二)企业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等三项指标;
(三)社会责任,包括企业荣誉和社会贡献等两项指标。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AAAA、AAAA、AAA、AA、A、B六个等级,按照《江山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定。
AA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10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A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5分以上不足100分;
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不足95分;
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B级,评价指标得分80分以下。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季度申报一次,企业对照《评价标准》提供各项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分别在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
(二)初核。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受理企业申请资料,核对原件并负责采集和核查企业信用信息。
(三)审核。由评审办组织市住建、监管办、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核。
(四)公布。审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政府网站(www.jiangshan.gov.cn)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jsztb.org)上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由市住建局通过上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办提出陈述、申辩、举报。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的项目,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档次直接赋分。赋分标准为: AAAAA级企业赋1分,AAAA级企业赋0.9分,AAA级企业赋0.8分,AA级企业赋0.7分,A级企业赋0.6分,B级不赋分。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建立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供其它部门、社会机构和个人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各项工作,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江山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江山市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
评价依据和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1.企业基本情况 |
1.1 资质等级 |
评价依据:企业资质等级 |
||||
评价标准:查阅企业资质证书(具备房建和市政等多项资质的企业需分别评价)。 |
丙级 |
70 |
||||
乙级 |
71 |
|||||
甲级 |
72 |
|||||
1.2 办公条件 |
评价依据:企业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办公条件 |
|||||
评价标准:查阅房产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面积以产权证面积为准;现场查看办公环境,以实际办公地为准;与其他企业或社会机构合署办公的,按产权面积分摊。 |
80M2(含)以上至150M2以下 |
+3 |
||||
150M2(含)以上至300M2以下 |
+4 |
|||||
300M2(含)以上 |
+5 |
|||||
1.3 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评价依据: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内设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配备 |
|||||
评价标准:管理机构设置的文件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工资及社保流水。 |
质量、安全、技术和资料等4个主要管理科室设置齐全 |
2 |
||||
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管理岗位任职需具备相关国家注册的岗位证书和在职在岗状况 |
3 |
|||||
2.企业管理 |
2.1 工程质量 |
评价依据:企业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评杯获奖情况 |
||||
评价标准1:日常管理。以各级住建部门的通报文件为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
在江山市住建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
-2/次 |
1年内有效 |
|||
在衢州市住建局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
-3/次 |
1年内有效 |
||||
在浙江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
-5/次 |
1年内有效 |
||||
在江山市住建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
+2/次 |
1年内有效 |
||||
在衢州市住建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
+3/次 |
1年内有效 |
||||
在浙江省建设厅、住建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
+5/次 |
1年内有效 |
||||
评价标准2:质量评杯。以各级住建部门文件为准(发文之前的协会文件有效);同一项目获奖不累计计分,取最高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
获“须江杯”优质工程奖 |
+1/项 |
1年内有效 |
|||
获“衢江杯”优质工程奖 |
+3/项 |
2年内有效 |
||||
获“钱江杯”优质工程奖 |
+6/项 |
5年内有效 |
||||
获“鲁班奖”优质工程奖 |
+10/项 |
8年内有效 |
||||
获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
+2/项 |
2年内有效 |
||||
获浙江省级及以上其他优质工程奖 |
+5/项 |
5年内有效 |
||||
2.企业管理 |
2.2 安全生产 |
评价依据:企业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文明施工评优获奖情况 |
||||
评价标准1:日常管理。以各级住建部门和安监部门的通报文件为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
在江山市住建局或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
-2/次 |
1年内有效 |
|||
在衢州市住建局或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
-3/次 |
1年内有效 |
||||
在浙江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
-5/次 |
1年内有效 |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死亡 |
-5/次 |
1年内有效 |
||||
在江山市住建局或安监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
+2/次 |
1年内有效 |
||||
在衢州市住建局或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
+3/次 |
1年内有效 |
||||
在浙江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
+5/次 |
1年内有效 |
||||
评价标准2:安全评优。以各级住建部门文件为准(发文之前的协会文件有效);同一项目获奖不累计计分,取最高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
获“江山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
+1/项 |
1年内有效 |
|||
获“衢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
+2/项 |
2年内有效 |
||||
获“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
+4/项 |
3年内有效 |
||||
获省 “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 |
+5/项 |
5年内有效 |
||||
评价标准3:经各级政府认定为生产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之日计算。 |
发生1-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
-10/次 |
1年内有效 |
|||
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
-20/次 |
2年内有效 |
||||
2.企业管理 |
2.3 市场行为 |
评价依据:企业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招投标、合同履约和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的行为 |
||||
评价标准:以各级住建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文件、调查报告为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或调查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 |
经查实,在信用评价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 |
-5/次 |
1年内有效 |
|||
经查实,在招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含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我市招投标要求仍参与投标、挂靠、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等行为) |
-5/次 |
1年内有效 |
||||
经查实,参与非法工程建设(包括承接违法发包工程、转包、挂靠) |
-5/次 |
1年内有效 |
||||
中标后,无故拒签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 |
-5/次 |
1年内有效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正常履约或非重大疾病、伤残和死亡外更换的 |
-5/次 |
1年内有效 |
||||
除总监外的监理班子其他人员未能正常履约或非重大疾病、伤残和死亡外更换的 |
-2/次 |
1年内有效 |
||||
工程完工后,不配合工程款结算或监理资料移交(竣工验收后超3个月以上) |
-5/次 |
1年内有效 |
||||
3.社会责任 |
3.1 财税贡献 |
评价依据:企业上一年度在江山市相关财税部门缴纳税情况 |
||||
评分标准:以江山市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上一自然年度的纳税总额认定为准。 |
实缴税额在15以上 |
+8 |
1年内有效 |
|||
实缴税额在10-15万元 |
+6 |
1年内有效 |
||||
实缴税额在5-10万元 |
+4 |
1年内有效 |
||||
实缴税额在1-3万元 |
+2 |
1年内有效 |
||||
合计得分 |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