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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山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7-11-30 14:59:53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江山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江山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市住建局、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若干事项的通知》(江建设〔201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 新申领资质的或申领资质时间不足半年的建筑业企业,原则上可不参与评价,直接申请确定为B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管理和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成立江山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市监管办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住建局建管科,负责组织企业信用评价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以下指标进行等级评定: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条件和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三项指标;

(二)企业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四项指标;

(三)社会责任,包括企业荣誉和社会贡献等两项指标。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AAAA、AAAA、AAA、AA、A、B、C七个等级,按照《江山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定。

AA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10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A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5分以上不足100分;

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不足95分;

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不足80分;

C级,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下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季度申报一次,企业对照《评价标准》提供各项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分别在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

(二)初核。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受理申请资料,核对原件并负责采集和核查企业相关信息。

(三)审核。由评审办组织市住建、监管办、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核。

(四)公布。审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政府网站 (www.czjs.gov.cn)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jsztb.org)上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由市住建局通过上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办提出陈述、申辩、举报。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的项目,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档次直接赋分。赋分标准为:国家、省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AAAAA级企业赋2分,AAAA级企业赋1.9分,AAA级企业赋1.8分,AA级企业赋1.7分,A级企业赋1.6分,B级企业赋1.2分,C级企业不赋分。国家、省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AAAAA级企业赋1分,AAAA级企业赋0.95分,AAA级企业赋0.9分,AA级企业赋0.85分,A级企业赋0.8分,B级企业赋0.6分, C级企业不赋分。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供其它部门、社会机构和个人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各项工作,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江山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江山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评价依据和标准

分值

得分

备注

 

1.企业基本

情况

1.1 资质等级

评价依据:企业资质等级

   

评价标准:查阅企业资质证书(具备房建和市政等多项资质的企业需分别评价)。

三级

70

     

二级

71

     

一级及以上

72

     

1.2 办公条件

评价依据:企业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办公条件

 

评价标准:查阅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面积以产权证面积为准;现场查看办公环境,以实际办公地为准;与其他企业或社会机构合署办公的,按产权面积分摊计算。

资质等级为三级的:100M2(含)以上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00平米另加1分;

+2

 

本项得分

3分封顶

 

资质等级为二级的:200M2(含)以上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00平米另加1分;

+2

 

本项得分

3分封顶

 

资质等级为一级及以上的:300M2(含)以上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00平米另加1分;

+2

 

本项得分

3分封顶

 

1.3 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

配备

评价依据: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内设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配备

 

评价标准:管理机构设置的文件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工资及社保流水。

设置质量、安全、财务(经营)主要管理科室的

+2

     

企业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科室负责人配备齐全且在职在岗的

+2

     

2. 企业管理

2.1 工程质量

评价依据:企业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评杯获奖情况

 

评价标准1:日常管理。以各级住建部门的通报文件为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江山市住建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2/次

 

1年内有效

 

在衢州市住建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3/次

 

1年内有效

 

在浙江省及以上住建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5/次

 

1年内有效

 

在江山市住建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2/次

 

1年内有效

 

在衢州市住建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3/次

 

1年内有效

 

在浙江省及以上住建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5/次

 

1年内有效

 

评价标准2:质量评杯。以各级住建部门文件为准(发文之前的协会文件有效);同一项目获奖不累计计分,取最高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获“须江杯”优质工程奖

+1/项

 

1年内有效

 

获“衢江杯”优质工程奖

+3/项

 

2年内有效

 

获“钱江杯”优质工程奖

+6/项

 

5年内有效

 

获“鲁班奖”优质工程奖

+10/项

 

8年内有效

 

获衢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2/项

 

2年内有效

 

获浙江省级及以上其他优质工程奖

+5/项

 

5年内有效

 

2.2 安全生产

评价依据:企业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文明施工评优获奖情况

 

评价标准1:日常管理。以各级住建部门和安监部门的通报文件为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江山市住建局或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2/次

 

1年内有效

 

在衢州市住建局或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3/次

 

1年内有效

 

在浙江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

-5/次

 

1年内有效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死亡

-5/次

 

1年内有效

 

在江山市住建局或安监局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2/次

 

1年内有效

 

在衢州市住建局或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3/次

 

1年内有效

 

在浙江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被通报表扬

+5/次

 

1年内有效

 

2.企业管理

2.2 安全生产

评价标准2:安全评优。以各级住建部门文件为准(发文之前的协会文件有效),同一项目获奖不累计计分,取最高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获“江山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1/项

 

1年内有效

 

获“衢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2/项

 

2年内有效

 

获“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4/项

 

3年内有效

 

获省 “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

+5/项

 

5年内有效

 

评价标准3:安全生产事故。经各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生产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之日执行。

发生1-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10/次

 

1年内

 

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0/次

 

2年内

 

2.3 市场行为

评价依据:企业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招投标、合同履约和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的行为

 

评价标准:以各级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通报文件、调查报告为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或调查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

经查实,在信用评价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

-5/次

 

1年内有效

 

经查实,在招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含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我市招投标要求仍参与投标、挂靠、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等行为)

-5/次

 

1年内有效

 

经查实,参与非法工程建设(包括承接违法发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5/次

 

1年内有效

 

中标后,无故拒签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

-5/次

 

1年内有效

 

项目负责人及企业不正常履约,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5/次

 

1年内有效

 

工程完工后,无故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移交竣工资料(超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以上)

-5/次

 

1年内有效

 

未能一次性通过综合验收

-2/次

 

1年内有效

 

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

-2/次

 

1年内有效

 

2.企业管理

2.4 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评价依据:企业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履行民工工资管理及保障情况

 

评价标准:以市人力社保局的文件、调查报告认定为准,有效时限从相关文件发文之日或调查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

未及时补缴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且经责令后拒不执行的

-5/次

 

1年内有效

 

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5/次

 

1年内有效

 

项目负责人被评为信用项目经理

+0.5/人

 

1年内有效

 1分封顶

 

3. 社会责任

3.1 企业荣誉

评价依据:企业在上一年度内获得的荣誉

 

评分标准:以文件为准,有效时限从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受江山市政府表彰

+1

 

1年内有效

 

受衢州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2

 

1年内有效

 

在浙江省建设厅、住建部及浙江省级以上建筑、市政行业协会相关评先活动中获奖

+1

 

1年内有效

 

3.2 财税贡献

评价依据:企业上一年度在江山市相关财税部门缴纳税情况

 

评分标准:以江山市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上一自然年度的纳税总额认定为准。

实缴税额在1200万元以上

+9

 

1年内有效

 

实缴税额在600-1200万元

+7

 

1年内有效

 

实缴税额在180-600万元

+5

 

1年内有效

 

实缴税额在20-180万元

+3

 

1年内有效

 

实缴税额在3-20万元

+1

 

1年内有效

 

合计得分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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