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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规划局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来源:台州建设规划局 2017-11-30 15:17:43

局机关各处室、各规划分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将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宅内部通高功能设置

(一)住宅不宜设置户内通高空间。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

1.排屋、别墅;

2.高层住宅的顶上两层,其余楼层均不得设置;

3.多层跃层式住宅。

(二)通高空间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通高部分按照自然层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1.每户只能1个起居室(厅)设置通高,且通高高度不得大于两层;

2.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25平方米;

3.跃层部分应当布置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跃层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面积。

二、关于住宅飘窗、设备平台等设置管理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飘窗。

(二)设备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必须是对外敞开的室外平台,且不得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连通。

2.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3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5平方米。否则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高层住宅除顶上两层外,不得设置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池、花架等装饰构件。

(四)住宅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等。

(五)住宅标准层及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造型柱、片墙、连梁、构架等。

(六)住宅户内不得设置通往公共屋面的门、楼梯。设置窗户时,窗台高度不得低于0.9米。

三、关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规划管理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商业网点、酒店除外)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得采用公寓、排屋、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不得设计成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当采用公共走廊式或者大空间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建筑物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不得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二)办公建筑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确需设置独立卫生间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标准层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个标准层可以建设不超过5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标准层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每个标准层可以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单次单笔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项目,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三)办公建筑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建筑方案尚未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台州市规划局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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