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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天长市人民政府 2017-12-01 15:32:56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采购信息化建设,规范电子化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上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其他招标采购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操作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公管局)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过程进行监管。

市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当按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交易系统通过数字证书登陆,对关键信息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各方主体在交易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县)公管局审查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公正、规范、安全。

第七条 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企业应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录入、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注册成功的潜在投标企业可参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活动。

投标企业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八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报市(县)公管局备案,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代理机构电子签章,在交易系统发布。

第九条 投标人须持帐号或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补充、答疑、澄清和修改(以下简称变更)文件报市(县)公管局备案后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标书工具软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经过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

出现下列情况重新办理数字证书,投标人必须用重新办理的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交易系统:

(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需要更换数字证书。

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交易系统应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标准时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标截止时间的维护和校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登录系统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先行解密,然后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交易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解密完成后公布各投标人的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与投标函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未能成功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投标人未能携带有效数字证书的除外),如光盘也无法导入的,按无效标处理。

若交易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拒绝导入的,按无效标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保持在场(开标现场)或在线状态,随时通过现场或交易系统接受评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并作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约定不予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中,电子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作进一步的评审,视同放弃澄清:

(一)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约定不予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交易系统查看招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汇总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信息,供招标人和监督部门查阅。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并公示无异议,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电子投标文件与档案的一致性,存档的纸质投标文件应由中标人自“电子标书工具软件”直接打印成册。如不一致,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并追究中标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交易系统;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向市(县)公管局报告。经市(县)公管局批准,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项目暂停。待交易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交易系统运行并重新实施;

(二)项目终止。停止该项目此次电子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第二十五条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系统设置、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下载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滁州市建设工程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滁招管﹝2014﹞23号)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