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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成都建设委员会 2017-12-04 14:09:48

成建委〔2017〕710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一)同步办理

新开工成品住宅土建工程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同步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相关部门同步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同步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分步办理

已取得土建部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已建建筑工程,需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应申请办理该工程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并联审查及施工许可,并在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单独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二、权限划分

分步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的工程分级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土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市管在建项目。

(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本区域内除需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其他在建、已建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

三、办理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并联消防、卫生、国安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并联审查和并联竣工验收。

(一)施工许可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相对应申领施工许可证,即一个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对应一个土建工程施工许可。同一项目的土建工程分标段办理了多个施工许可的,可将多个土建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整体合并办理一个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和面积不得大于对应的土建工程的范围和面积总和。

2.装饰装修工程名称应与对应的土建工程名称一致,加括号注明装饰装修的范围,“装饰装修工程”为后缀。

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原土建部分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4.在建项目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不再进行现场勘验。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并联审批系统平台上规范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进行室内空气检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资质认定并取得计量认证(CMA)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验收。

四、补办许可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中申报有精装修内容的商品住房,如项目只办理了土建部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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