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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2-05 15:37:05

宁建(建)发〔2017〕103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诚信信息管理机制更加科学、公平、管用,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32〕号)有关内容作补充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报良好行为的认定有效期为自奖项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认可(外省初次进宁企业补录奖项除外)。

二、初次进宁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所在地取得的《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建发[2017]97号)明确的三年以内的国家级奖项,自进宁后三个月内必须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录入完成申报工作,三个月后录入的信息不再计入企业信用分值;自2018年1月1日起,外地进宁建筑企业在注册地取得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3A标化工地、国家级工法等国家级奖项,不再计入企业信用分值(初次进宁企业补录除外)。

三、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重复申报的,由核准部门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标准细则》记入不良行为;对日常监管过程中查处的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企业,由核准部门撤销原加分分值,再给予原加分值两倍的扣分。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定期公布自治区信用分值排名前20名的企业名单,并对信用分值低于1000分的企业进行曝光。各级住建部门应当根据诚信分值分类情况,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五、宁建(建)发2015〔32〕号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李飞 电话:0951-608523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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