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推行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通知(东建市〔2017〕136号)

来源:东莞建设网 2017-12-06 14:40:1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8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银行电子保函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开标效率

为转变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和保障招标人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从2018年2月1日起,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全面推行银行电子保函制度。

银行电子保函采用“纸质保函+电子指令”模式,即银行向投标人开具纸质保函(参考格式详见附件)的同时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送相关电子指令,投标人自行登录交易中心系统进行确认。

二、明确各方主体要求,推行银行电子保函制度

(一)银行

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的银行,应满足能与交易中心端口对接、关联基本账户、退款等条件,以保证电子指令的正常发送与接收。需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的申请,通过申请后方可开展银行电子保函业务。

1.关联基本帐户。银行需核实开立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和开具银行电子保函相关费用是否来源于基本账户,否则不予以办理。

2.退款。银行退回保证金的前提是收到招标人发送的退款指令。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若工程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时,招标人将不会发送退款指令,即使保函已超出有效期也不能退款。

银行开具保函时应当在相关协议中向投标人明确若其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退回或暂不退回投标保证金情形时,将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二)投标人

投标人开立银行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和开具银行电子保函相关费用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纸质保函开立后由投标人直接接收并在投标时递交给招标人。投标人需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办理好纸质保函,自行查询确认电子指令是否已经送到交易中心,并自行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若投标人未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网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电子指令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能到达交易中心系统导致招标人拒绝其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三)招标人

开标时,招标人需核实投标人是否已递交纸质保函,并且已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的电子保函审查,招标人不得拒绝银行电子保函。

(四)交易中心

接受核实需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银行的申请,负责维护交易系统,明确银行电子保函的对接方案,与银行签订框架协议和操作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开通银行电子保函业务的银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日常管理,规范银行电子保函制度

已通过申请开展银行电子保函业务的银行应当自觉遵守承诺和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协议,交易中心若发现银行有不按要求办理银行电子保函的,应视情节函告其处理纠正或取消开展电子保函业务资格等,并向我局报送相关处理情况。

附件: 投标保函(银行电子保函参考样式)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4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