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17-12-07 15:06:38

陕建发〔2017〕4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厅相关处室、厅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陕建质发〔2017〕63号)已于今年5月22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目的

通过在全省深入推进标准化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考评对象

(一)全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在陕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

三、考评主体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结果运用

对企业、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结果合格是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项目评优推选的首要条件。项目考评结果是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结果评定的主要依据。

对于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和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直接登记办理。项目优先列入全国“鲁班奖”、“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推荐名单,优先列入省“长安杯”、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等评选名单;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免于继续教育,直接登记办理。

对于一次考评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和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续,免于继续教育,直接登记办理。

对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和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须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竣工或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如实开展考评工作。2018年7月1日起考评结果正式运用。

五、结果管理

各级(区)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项目及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汇总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将汇总在省建设网站公布(含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作为考评结果应用的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依据省上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抽选人员,夯实责任,细化工作,完善措施,制定落实意见(方案),并向省厅报备。

(三)宣贯培训,营造氛围。省厅联合省建筑业协会,动员社会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为全省考评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各级住建部门要参照省上做法,积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政策宣贯活动,大力宣传考评结果奖惩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参与热情,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请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制定的落实意见(方案)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朱剑龙  电话:029-6391578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0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