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基桩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盐城城乡建设局 2017-12-07 15:09:57

盐建建筑〔2017〕7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142-2012、《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苏建工(2009)139号、《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江苏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DGJ32/TJ142-2012,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基桩检测工作做出如下规定,应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基桩检测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必须将基桩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范围和检测要求,明确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人员资格及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内容、检测比例或降低检测标准;应当组织监理单位对检测方案进行审核。

2、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挂靠。必须加强对基桩检测的现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确保现场检测的各项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3、监理单位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检测方案和检测计划进行审核;必须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加强对检测行为的监督,对检测过程中发生的调整、变更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行为管理

1、检测业务合同签订后,检测机构携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方案(包括工程概况、地基条件、桩基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检测方法和数量、受检桩选取原则、检测进度以及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等)到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登记,获取基桩检测号。登记手续应逐步向无纸化、不见面办理推进。

2、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基桩检测相对应的检测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校准、检定,所用仪器进行唯一性自编号,并在设备上标识;

3、检测单位应积极使用基桩检测远程监控系统,保证基桩试验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具备规定的功能,并保证检测数据自动化远程传输及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及时将检测数据以及现场图片(包括检测人员、堆载平台,仪表架设、加载时最后一级荷载与位移值等)传输至远程监管系统。严禁修改数据采集的荷载值、位移值,严禁试验过程中修改传感器的标定系数,严禁模拟数据或预录入数值再传输。

4、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时,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各方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5、检测报告应由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管理软件出具,经检测有关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及签名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6、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合同、监理见证取样联系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三、进一步严格执行检测标准

1、检测取样应在施工完成后、采取见证的形式随机确定,不得事前确定试样。试样位置一般应均匀分布,并考虑局部地质出现异常、设计单位认为重要、委托方认为必须取、施工中有异常等情况。

2、严格确定检测试样数量。必须严格对照规范确定试样数量。对灌注桩完整性检测时,低应变法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同条件下的总桩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根,每个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对柱下四桩或四桩以上的承台的工程,抽检数量还不应少于相应桩数的50%。

对采用预制桩完整性检测时,低应变法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同条件下的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每个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对柱下四桩或四桩以上承台的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相应桩数的 30%。对于多节预制桩,采用高应变法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3、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采用我市基桩检测远程监管系统的工程,按2008年8月我局《关于实施基桩静载试验检测数据实时远程传输及监控的通知》处理。

4、严格不合格(缺陷)桩的的抽样处理。当桩基检测发现不合格(缺陷)桩后,应先扩大检测,查清情况后再行确定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桩身质量检测为Ⅲ或Ⅳ类桩的,应对同一验收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质量检测。

四、进一步加强基桩检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等。

2、质量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基桩检测远程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基桩检测中的问题,通知相关单位整改,将情况记录存档。

3、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巡查、飞行检查或基桩质量专项检查过程中应加强对基桩检测工作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应报市城乡建设局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4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