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督促勘察设计企业尽快完成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7-12-07 15:52:42

内建设函〔2017〕1241号

关于督促勘察设计企业尽快完成企业

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文件中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以及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对接联通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信息数据,方便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历史业绩数据补录工作,同时加快推进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决定在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开展勘察设计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及时间要求

(一) 企业范围及补录时间要求

拟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历史业绩(与申请资质有关的大型及中型业绩),补录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超过该期限补录的历史业绩将无法同步到全国平台,不能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二)业绩范围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真实有效工程项目业绩。在自治区境外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需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境外工程暂不进行业绩补录。

二、补录原则

(一)统一标准。为确保补录业绩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和接口标准推送至全国平台,需要补录业绩的企业应在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一次性录入全过程信息。

(二)审查机构和属地审核。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需报给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若未经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则由工程所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录项目信息的审核处理。

(三)企业负责。企业对自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补录项目信息一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工程所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处理后,企业将不能对信息进行修改。

(四)便民高效。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工程所在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提交相关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对工作,并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将不通过的原因告知企业;逾期不出具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由于项目建设企业已注销等特殊原因导致补录业绩信息无法录入系统时,勘察设计企业可向我厅勘察设计处书面提出申请直接审核。

三、补录方法

(一)企业登录“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V5.0”,在登录后的主界面选择“企业业绩补录”模块,进入后先点击“监管平台业绩补录”,再点击“添加”,一次性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勘察设计招投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项目参与人员信息、附件信息等带红色星号的信息,点击“保存”后生成一条业绩补录数据,再点击“上报”按钮即可提交给主管部门审核;

(二)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登录“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后,在“历史补录管理”模块中一次性完成审核,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审核通过后的业绩自动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并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补录开始时间

工程设计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扎实推进,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辖区内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补录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限,抓紧进行业绩补录,并确保业绩信息真实。对弄虚造假行为,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明确1名企业业绩补录工作联系人,并填写《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2),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处。联系人:马丽娟,电话:0471—6969130。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2、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名单

2017年12月6日

抄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