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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市政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2-08 14:27:13

各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我市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市政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我委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和当前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了《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市政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市政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城字2015-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2.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

3.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4.市政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1:

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市政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市政市场秩序,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 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公用质监站)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信用考核、统计及信用考核结果公布。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市政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对市政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

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完成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奖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九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十条 属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同步计分。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行为,被认定属实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

(五)被认定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七)未取得资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八)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十)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的;

(十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谎报或者瞒报的;

(十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工期延误、重大合同纠纷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分包企业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

(三)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扬尘污染严重;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发生上访、投诉等事件未有效解决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企业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注册并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审核的;

(七)企业在进场施工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

(八)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或者资质动态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十一)接受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十二)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超过60天的;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四)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或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

(十六)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七)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十八)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十九)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迟报或者漏报的;

(二十)被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未按计划节点工期完成,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十二)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二)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三)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六)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七)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

(九)施工现场发生险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在险情消除前继续施工的;

(十)工程建设标准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

(十一)以各种理由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分包企业进行真实性核查

(十三)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

(十四)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的;

(十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

(十六)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较严重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十七)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的;

(十八)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和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十九)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编制企业级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到相关部门备案的

(二十二)所承建的项目竣工后确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出现多起信访、舆情;

(二十三)资质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或现场检查时不配合核查人员履行职责,拒不提供企业有关人员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技能证书等相关资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十四)发生突发险情未及时上报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措施不力、项目工序安排不紧凑,导致工期延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3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扬尘污染的;

(五)未依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编制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或未根据预案开展相应演练的;

(六)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七)已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八)质量、安全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九)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十一)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十二)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时,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十三)每一人次不及时在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申报确认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基本信用信息的;

(十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业绩库信息录入的;

(十五)不配合建设(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的。

(十六)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

(十七)未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

(十八)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的;

(十九)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即擅自使用或未按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二十)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未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的;

(二十一)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十二)未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应对措施消除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善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

(三)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四)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视频监控的;

(七)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八)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未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或存档的;

(九)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较轻质量问题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扣2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的;

(五)未按时上报市政行业统计报表的;

(六)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七)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八)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无故不到岗的;

(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40分、15分、10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8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6分。

(二)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加5分。

(三)在本市施工工程因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相关活动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6分、4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在青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山东省、青岛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3分、1分;工法与科技进步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经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山东省QC活动评选中获奖的,分别加5分、3分。

(五)本市市政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6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80分。

本市市政施工企业在境外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4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6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1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150分。

(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八)市政施工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应急队伍,市级加10分,区级加6分。

(九)重视建设工地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地党支部并能正常开展工作,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分别加8分、6分、4分;

(十)企业在青纳税额本年度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含)的加5分,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的加10分,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的加15分,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的加20分,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的加25分,3000万元以上30分。如有财源建设专门文件,以专门文件为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依法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

第十九条 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时优先扶持。

第二十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属本地企业,年度内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半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半年后重新审查信用信息。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属本地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于已承接工程,一年后重新审查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拥有其他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市政施工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附件2:

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进行统一管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公用质监站)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信用考核、统计及信用考核结果公布。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市政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九)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

(十)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

(十二)规范市政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

(十五)负责市政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信用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执业;注册期满,应办理延续注册(国家、山东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不得上岗执业;山东省辖区以外的注册建造师到青岛辖区执业还必须符合山东省、青岛市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经理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应到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填报个人信息并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资格确认,已确认的注册建造师若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变更,以确保信用考核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九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第十条 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相应人员代行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一条 担任市政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的规定,在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

项目经理信用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信用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的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考核、评优联动。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十四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或通报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及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年度内一个工程项目检查累计3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将该项目经理考核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属本地企业项目经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地企业项目经理将不得在青岛市场承揽工程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主持的工程达不到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优秀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并报请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部门给予处理:

(一)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四)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招用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分包队伍的;

(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八)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九)中标项目经理不驻现场的;

(十)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的

(十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谎报或者瞒报的

(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未按计划节点工期完成,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或驻现场项目经理不熟悉现场情况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施工现场围挡、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五)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签署文书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发生上访、投诉等事件未有效处置的;

(七)项目经理在进场施工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登记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九)现场项目部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十)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

(十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五)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现场功能性检测二次抽检仍不合格的;

(十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和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十七)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十八)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二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

(二十一)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

(二十二)所承建的项目竣工后确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出现多起信访、舆情的;

(二十三)发生突发险情未及时上报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四)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扬尘污染严重的;

(二十五)被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十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未按计划节点工期完成,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十七)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的

(二十八)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二)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在岗的;

(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或的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五)工地现场未严格按标准化工地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接到质量、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七)项目部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或存档的;

(八)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与信息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

(十一)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十二)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十三)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不落实,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

(十四)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的;

(十五)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六)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的;

(十八)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即擅自使用或未按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十九)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

(二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二十一)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措施不力、项目工序安排不紧凑,导致工期延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

(七)施工现场安全员未穿统一服装的;

(八)在建工程内擅自安排人员办公、住宿的;

(九)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十)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扬尘污染的;

(十一)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混乱的;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十三)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与会议的;

(十四)未按要求参加B、C、D级项目经理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十六)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七)分包和劳务用工方面的资料中存有伪造现象的;

(十八)在施工现场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是本企业人员的;

(十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或存在兼职的;

(二十)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的;

(二十三)未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

(二十四)不配合建设(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的;

(二十五)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十六)未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应对措施消除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

(二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相关活动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

(三)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级工法,分别加5分、3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人。经青岛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山东省QC活动评选中获奖的,分别加4分、2分。

(四)本市项目经理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万元加0.06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0分。

本市项目经理在境外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4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40。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万元)加0.1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0分。

(六)重视建设工地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地党支部并能正常开展工作,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分别加8分、6分、4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经理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半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经理”黑名单。本地项目经理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一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同时建议建造师注册审批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附件3: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公用质监站)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信用考核、统计及信用考核结果公示。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及工程业绩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质量安全体系、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件上岗等情况;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

(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等情况;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 建设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通报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 属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同步计分。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行为,被认定属实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撤场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三)监理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五)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注册并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审核的;

(七)企业在进场监理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

(八)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等责任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或发现后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60天(含)以上未办理变更;

(十一)发生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负有监理责任的;

(十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被认定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所监理的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五)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严重扬尘污染,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六)被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七)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

(四)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五)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

(六)以各种理由拒绝签收处罚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七)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的;

(八)所用材料与送样材料不符或质量低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九)未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的;

(十)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一)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二)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施工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五)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七)经查实中标总监与施工现场项目总监不符且未办理项目总监变更手续的

(十八)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3分:

(一)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二)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三)企业与监理部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

(四)已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六)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或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未制止或未上报的;

(七)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八)企业从业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九)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章的;

(十)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30天至45天未办理变更的;

(十一)监理日记未按规定留存的;

(十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未及时制止的;

(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五)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十六)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扬尘污染,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八)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即擅自使用或未按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九)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料的;

(二十)未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

(二十一)施工单位资料不符合要求仍签字(章)确认的。

(二十二)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规定要求资格的;

(二)施工企业未按要求配齐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企业未制止的;

(三)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

(四)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五)未有效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各类隐患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无故不在现场的;

(二)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三)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五)现场未留置监理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证复印件的;

(六)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七)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到位的;

(八)监理机构人员调整,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

(九)未按时上报市政行业统计报表的;

(十)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与会议的;

(十一)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资料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或不准确的;

(十二)中标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到位,监理企业未要求其整改或上报的;

(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三)监理的项目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加3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在青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

(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120分。

本市市政监理企业在境外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4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10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100分。

(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十七条 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属本地企业,年度内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半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半年后重新审查信用信息。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属本地企业,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一年后重新审查信用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监理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附件4:

市政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市政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进行统一管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公用质监站)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信用考核、统计和信用考核结果公示。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总监业绩、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项目总监业绩情况:项目总监完成的工程业绩和获得的表彰、奖励等;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情况;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建设监理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通报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总监应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

(三)审查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分包合同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定情况;

(四)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及人员到岗到位履职情况;

(五)对工程分包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六)积极协调化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七)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

(八)开工前,参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并提出监理意见;

(九)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十)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按规定组织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并做好记录;

(十二)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把关,认真核查施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十三)其他应重点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

(三)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制止、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签署文书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五)所监理项目被认定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

(一)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展监理业务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总监与施工现场项目总监不相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总监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总监职责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内容文件的;

(五)注册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履行监理职责的;

(七)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的;

(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擅自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九)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严重扬尘污染,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一)发生事故,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安全,负有监理责任的;

(十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被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五)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分:

(一)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二)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停工的;

(三)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

(四)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等行为,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五)对现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问题检查不到位或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七)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

准擅自施工的行为,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的;

(九)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无故不在现场的;

(十)经核实,项目总监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十二)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或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见证取样的;

(十五)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的;

(十六)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七)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八)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二十)施工单位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二十二)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二十三)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即擅自使用或未按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二十四)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十五)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十六)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二十七)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四)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

(五)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或施工单位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

(八)施工单位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九)未有效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各类隐患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

(十)未及时监督施工企业按要求配齐现场管理人员的;

(十一)未按要求参加B、C、D级项目总监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二)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混乱,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十五)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扬尘污染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六)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规定要求资格的。

(十七)项目总监信息未及时录入考核系统或信息变更后不及时进行信用系统信息变更的;

(十八)施工单位资料不符合要求仍签字(章)确认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

(一)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二)现场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记录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或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

(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五)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六)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八)现场未留置加盖单位公章的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未留置监理人员缴纳劳动保险清单及退休返聘的未出示退休证的;

(九)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一)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

(十二)未按时上报市政行业统计报表的;

(十三)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十四)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不落实,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监督管理的;

(十五)未及时监督施工企业按要求配齐现场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中标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到位,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七)在监理正式文书中只签字未盖执业印章的,每发现一次;

(十八)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十九)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规定要求资格的;

(二十)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二十一)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个人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被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三)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经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人。

(四)本市项目总监在外埠市场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80分。

本市项目总监在境外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4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40分。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80分。

第十七条 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资格升级时优先考虑。

项目总监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考核等级为B级,项目总监须接受全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属本地项目总监,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半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外地入青项目总监,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总监”黑名单。属本地项目总监,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一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外地入青项目总监,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项目总监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总监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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