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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及人员管理的通知

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2-08 15:50:01

宜市住建安〔2017〕2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政策及《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05〕105号)相关要求,现结合实际,就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及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控对象及监控期

(一)按照《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建筑业企业;被确定为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被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同时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直接被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

此外,下列情况下的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应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

1、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在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综合评分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3、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巡查中同一项目被两次及以上责令停工整改的。

(二)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在我市承建的全部在建工程,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项目负责人所承接的在建工程,均为重点监控工程。

(三)重点监控对象和重点监控工程的监控期,自确定为监控对象时起至满一年或监控撤销时终止。

二、重点监控对象安全监督

(一)监控期内的施工企业每月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工程项目部每周要开展一次重点监控工程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查和检查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评分,每月末将当月检查及整改资料收集齐全备查。施工企业每季度末要对重点监控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重点监控工程安全评价报告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监控期内的监理企业每月应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项目监理部每周应开展一次重点监控工程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查和检查要按照《宜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用表》进行记录,每月末将当月检查及整改资料收集齐全备查。监理企业每季度末要对重点监控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重点监控工程安全评价报告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过程中,应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工程加大检查的频度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每月对重点监控工程的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

此外,应要求招标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前将处于监控期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名单告知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

市住建委每半年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约谈,约谈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等,并听取重点监控对象工作述职。

(三)重点监控期内,重点监控对象不得参与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评选,不予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资格。

再次被列为重点监控的本地注册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立即启动建设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动态核查;再次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外地注册企业,将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限制其在宜开展业务。再次被列为重点监控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任职企业立即将其调离岗位,并限制其在宜执业。

三、重点监控对象动态管理

重点监控对象获得三项市级或一项省级安全生产先进荣誉的,可申请撤销该企业重点监控状态;重点监控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荣誉的,可申请撤销该项目及项目负责人重点监控状态。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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