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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2017-12-11 15:16:31

青建工〔2017〕520号

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精神及第二十八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现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管

(一)小型工程项目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标准执行。

(二)我省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由建筑施工企业聘请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 ,或符合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

(三)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聘任后,应当参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只能应聘担任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四)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监管及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按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管。

二、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 证件, 或建筑施工企业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聘任文书;

(二)取得国家认定的土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聘任专业应与本人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

(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四)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证书”,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其他

(一)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知识、国家和省颁布的现行规范和标准、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相关知识,并根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职业需要,既注重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更应注重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际能力的培养。

(二)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安全生产等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三)小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不能用于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小型项目负责人实名入库后,方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招投标。

(五)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起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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