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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成都建设委员会 2017-12-12 11:40:57

成建委〔2017〕715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等文件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后,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若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二、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应不低于85分。未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不得超过85分(不含85分)。

三、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最终综合评价得分。

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包)统一管理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相关专业工程的计费标准,以总包的安全评价得分计费,总包收取相应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建设单位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40%直接拨付总包。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总包负责。

(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未纳入总包管理的,安全监督机构单独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的,其安全施工费以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类型,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专业承包人负责。

五、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含EPC方式)或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别以建安工程造价或包干价的15%、10%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基础。

六、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的建设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本实施意见的第一、二、三条的规定计取。

七、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填报《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见附件),现场评价最终得分由施工安全监督部门核定,取费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在成都市建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定,在区(市)县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以核定后的《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为计算依据,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竣工结算。

(二)园林绿化、临时设施、迁改工程等未纳入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管理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监督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含EPC方式)或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别以建安工程造价或包干价(含合同价款调整)的15%、10%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基础,以最终分值按本实施意见第一、二条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四)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的,结算时按最终评价分值和房屋建筑装饰工程类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如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另行单独发包的,结算时应按评价得分和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类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如将园林绿化、总平等工程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一并发包和评价的,结算时按最终评价分值和各自专业工程类型分别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八、建设工程项目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应及时申请核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可申请延期,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年。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其他未规定内容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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