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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2016-12-09 10:22:48

各相关单位:

根据《招标法》、《招标法实施条例》、《乌鲁木齐市建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建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近三年内串通投标一次的,按从轻行政处罚执行,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罚款缴纳完次日起可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人近三年内串通投标两次的,按一般行政处罚执行,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罚款缴纳完次日起可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

三、投标人近三年内串通投标三次(含)以上的,按从重行政处罚执行,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

四、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的,按一般行政处罚执行,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罚款缴纳完次日起可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

五、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属《招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按从重行政处罚执行,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

六、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投标行为都将纳入我市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体系中。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