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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益阳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益阳住房和和城乡建设厅 2017-12-13 14:13:53

益建发〔2017〕164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

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属各相关单位、科室:

现将《益阳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6日

益阳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和建设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局属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信息,并监督落实“红黑名单”结果的应用。

第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红名单”企业和个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市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认可的社会组织颁布的奖励和表彰的企业和个人。

第六条 企业、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一年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一年内被记录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恶意欠薪被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拒不履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限期整改通知且情节严重、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6、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黑名单”信息采集应当依据下列资料:(一)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二)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处罚决定书、隐患整改通知、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八条 “红名单”信息由各有关企业负责自行申报。企业将所受奖励和表彰原件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及外地入益企业直接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在“信用益阳”网站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发布。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和发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黑名单”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信息采集单位书面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异议处理。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于有误的诚信信息进行修正。(四)信息公布。“黑名单”企业信息在“信用益阳”网站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条 原则上每季度报送一次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红黑名单”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益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在“信用益阳”网站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红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3年,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2年,市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属实应列入黑名单的,删除其红名单信息。

第十二条 “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前删除其“黑名单”信息。

第十三条 “红名单”企业和个人激励措施:(一)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优先推荐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二)新开工项目可按标准的50%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四)建议金融机构在信贷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支持;(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四条 “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惩戒措施:(一)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二)列入资质动态考核的重点对象;(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工程项目按标准上浮5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培训;(五)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六)归集银行征信系统,对其信贷予以限制。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一)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者其他依据而不提供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记录、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超出记录范围予以记录的;(三)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信息的;(四)隐瞒、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五)利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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