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湖南省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来源:湖南建设网 2017-12-14 11:58:22

湖南省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5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县以下建制镇可参照本细则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三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咨询论证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立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第六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七条 编制(修改)2035年版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并将总体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批。编制(修改)前,应根据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先行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新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城市设计,其内容和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已经批准的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单独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其成果纳入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应在6个月内完成。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成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设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单独编制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批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利用三维仿真技术、BIM等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保障城市设计的实施。。

第十三条 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开展情况,建立湖南省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清单。

第十五条 湖南省城市设计技术导则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按照实际情况,细化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