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活动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标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池州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可以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的情形和有关要求: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中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三)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四)PPP项目: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四条 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的,项目单位需在开标前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批准后在开标当天向交易中心提供自行选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的信息。
第五条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一般应从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择优选取。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不能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招标人可以选定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但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选定的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选定的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费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自行选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项 目
自行选定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
投资性质 |
□国有投资 □非国有投资 |
投资概算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 □PPP □其他: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
招标单位 |
|
||||||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
|||||||
自行选定的专家专业类别: |
|
||||||
自行选定专家人数(人) |
|
||||||
自行选定专家姓名 |
|
||||||
主管预算单位意见(盖章) |
|
||||||
行业监督部门意见(盖章) |
|
||||||
公管局意见(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