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城)发〔2017〕3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彭阳县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工作,规范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我厅对2013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宁建城发〔2013〕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已开展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的,按照原暂行办法执行,执行情况于6月30日前报我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及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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