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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2017-12-18 11:38:03

为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595号宁波市住建委房地产处(邮政编码:315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装修政策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545199014@qq.com。

3、通过传真方式请发送至:8918056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2日。

附件:《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就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的意义

推行住宅全装修,即发展成品住宅,不仅有利于节省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而且有利于提高住宅建设品质,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推行住宅全装修,既是加快建筑工业化、推动房地产业供给侧改革、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发展绿色建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全装修住宅的建设管理,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开发建设工作。

二、明确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范围,新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拆迁安置房可以除外),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其他区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

其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尚未交付的住宅,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实行全装修的,按约定执行。

三、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

(一)明确实施要求。实施范围内的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时,规划部门应将实行全装修的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应将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内容在招拍挂公告、文本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对于全装修住宅项目,在工程施工、销售许可时,相关部门要在许可证上注明为全装修住宅;在项目审批、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时,相关部门要按全装修住宅实施管理。

(二)健全标准体系。市住建委负责制定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细则和质量管理规定,细化完善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相关技术要求。探索对现行规范缺乏评价指标或评价方式模糊,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和验收方式的评价体系。加快住宅全装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广整体厨卫设备,逐步实现成品住宅装修的工业化、装修部品的通用化。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落实住宅全装修“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要求,不断提高成品住宅的科技含量。研究推进内装修和主体结构分离的方式,提高住宅的可改造性和耐久性。建设单位应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全装修住宅。积极推行菜单式装修。

(三)落实建设审批。住宅全装修工程纳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推行住宅全装修工程总承包,实现建筑与内装修一体化设计、采购、施工和管理。总承包施工企业可以将全装修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采取菜单式方案装修并分包给多家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鼓励按照“方案与企业对应”原则,供业主选择。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和保修责任负全面责任。10层以上的住宅全装修工程项目可允许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四)强化质量监管。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对各自参建部分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健全企业质量内控机制,对设计、施工、采购、交付及售后实施全过程管理,要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加大施工巡检力度,确保装修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住宅全装修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健全对建设主体和施工现场的监督体系,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住建、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全装修工程施工和所使用建筑材料、工业产品(部品)以及专项施工和检测机构的行业监管。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内装修部分验收时应实行分户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按照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内装修部分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拟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完成全装修。对没有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或尚有部分住宅及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建设单位应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邀请购房者参与分户验收或由购房者代表成立监督小组等形式,允许购房者参与质量监督。工地开放日原则上不得少于三次,分别位于装修进场前、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和竣工交付前,并应在住宅销售时告知购房户。试点开展成品住宅质量保险,实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对违反住宅建设和工程质量标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住宅全装修项目,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查处结果与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市场准入、企业信用等挂钩。

(五)加强销售管控。成品住宅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全装修实施计划等内容。建设单位预售全装修商品住宅的,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交付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交付样板房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保留时间自成品住宅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销售成品住宅时,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等交付要求,并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成品住宅销售合同应包含全装修内容,销售总价应包括装修款项,不得就装修部分另行或者由第三方与购房者再次签订装修合同或协议。推广使用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住宅销售后,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购房者通报全装修工程施工进度。鼓励企业现房销售,各地也可在地块土地出让时约定建设的商品住宅现房销售。

(六)加大交付和使用管理。交房时,建设单位须向受让人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竣工图纸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健全质量保修、回访、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措施,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保修责任,鼓励设立跨项目的专业化房屋保修机构或4S店,提高报修响应及时性和保修质量。装修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浙江省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由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予以约定。电器、设备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生产厂商保修文件明确的保修时间。保修应当自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发出保修通知3个工作日内开始,并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逾期未开展保修的,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组织维修,费用向建设单位追偿或从物业保修金中列支。物业保修金的保修范围为法律法规所列保修期限中所规定的保修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住宅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改造及装修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七)鼓励装饰装修企业加快发展。鼓励装饰装修企业做大做强,引导装饰装修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市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项目全装修的,在“建筑业龙头企业”等评选方面,按每届1-2家予以倾斜。鼓励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特别奖、推动奖和进步奖的评选。鼓励装饰材料生产、供应等企业充分发挥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政策优势,促进建筑材料物流和装饰装修企业联动和共赢,降低工程成本。要加大对装饰装修队伍和产业的培育。

四、落实住宅全装修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全装修的推进和管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实施,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市级住建、规划、国土、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并加强对区县(市)工作的指导。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把住宅全装修工作作为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措施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实施住宅全装修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鼓励购买全装修住宅,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大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努力打造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水平。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终端全部粉刷或铺装、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

(二)本意见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浙江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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