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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通州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2-18 11:40:02

通住建委发〔2017〕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州区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号)、《关于落实本辖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大气办[2017]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实际,提出相关要求:

一、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北京市2017-2018年秋冬季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推土机、旋挖钻机、铣刨机、拌合机等使用柴油发动机的机械设备)。

二、在低排区内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内,西起行政区域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不含)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凡是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核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简称“参建三方”)应履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核查验收职责,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核查验收表(附件1),核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查登记证(附件3),实现“一机一表一证”。进场验收核查验收表及相关资料应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

不符合进场核查验收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不得进场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必须清退。

四、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

各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见附件2),并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台账中应包括机械类型、机械型号、进场日期、退场日期、生产厂家、产权属性、产权(租赁)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在设备使用期间,参建三方应督促设备产权(租赁)单位履行维修保养责任,确保安全使用和达标排放,并形成检修记录在现场留存备查。在土石方施工及拆除施工等重点阶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巡查值守,关注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工况良好。

六、本通知所列内容将作为“新开工程六方环境联合验收”和“绿色安全工地”、“绿色安全样板工地”评定的重要依据。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核查验收表

附件2:通州区 项目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

附件3: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查登记证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联系人:傅刚 联系电话:6954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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