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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12-20 11:22:53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和地材处、安质总站(建管处):

近期,随着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供货紧缺和价格波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成本变动较大。同时,由于部分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扰乱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检查,突出抓好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要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应当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预拌混凝土,严格核验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和质量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出租、转借、挂靠本企业资质证书,或委托无资质搅拌站代为生产预拌混凝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对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生产环节的资质管理制度,严禁非法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流入建筑工程。

三、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环节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不得降低生产标准。

各企业要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严把材料关,针对原材料多渠道供应、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加强原材料检验检测,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立原材料使用台账,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要严格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管理,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四、要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三方交货验收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控制措施。

五、开展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研究制定本辖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组织领导、任务分工、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二)深入辖区内各街道乡镇村落进行全面摸排,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手续,摸清非法搅拌站基本情况,掌握非法搅拌站的数量、分布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建立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清单。

(三)在对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甄别认定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搅拌站的性质进行严厉打击。为重大工程建设配套的临时性混凝土搅拌站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及时拆除;对无营业执照、超经营范围生产、不符合土地使用政策、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环保审批手续不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和落后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环境严重的生产企业,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属地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会同(配合)环保、城管、国土、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应予取缔的,应要求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场地土壤进行修复,恢复土地使用性能。

我委将视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全市整治工作及检查情况将向市政府汇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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