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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省建筑行业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网 2017-12-22 11:25:32

辽住建〔2017〕235号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行业职业健康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职业病预防规划(2017-2020年)》,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现就加强全省建筑行业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清职业健康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始终把职业健康摆在重要位置,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做到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责任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置监管机构,配置监管人员,承担本地区建筑行业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全面推进职业健康防治与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标准化考评等工作的一体化,提高监管效能,推进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有效落实。要加大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督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督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包括综合管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详见附件)。

三、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到职业病防治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用人单位要按要求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予以公布;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技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进行书面告知;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步伐,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表.doc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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