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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7-12-25 15:15:36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铁工程监函〔2017〕74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进场质量进场验收,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管理及进场验收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工作措施,规范质量行为。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加大对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的管控力度,坚持“先检后用”原则,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而给铁路建设工程留下质量问题和隐患。

二、严格执行验收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均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各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国家和行业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进场验收工作;要按规定制定检验批质量检验抽样方案,严格自检、见证检验、平行检验程序,并建立进场检验工作台账。凡涉及结构质量、使用安全和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三、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供应的管理,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产品供应商选定程序和关键环节上把好关,优先选择产品质量好、履约信誉高、企业实力强的产品厂商(供应商),保证铁路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防止冒牌、劣质产品用于工程建设。

(二)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质量,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或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建立并完善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在供应商选择、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方面严格管控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要加强源头控制,把好准入关口和检测关口。进场后应按规定批次、进场量进行100%的自检,经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现场检测。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控制性指标的动态检测,加强使用的变更管理,把好变更关口,料源变更、材质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进场监管责任,加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工作,严把进入施工现场质量关。要规范取样、送样、见证和平行检测工作,按照有关检测项目、频次和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测,必要时抽样送交经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收不合格、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要立即清退出场,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并将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五)运营使用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重点是验收环节,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对于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有关单位要进行彻底整治,切实保证运输安全。

(六)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如实反映检验检测结果。凡见证取样送样检验检测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必须按规定出具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且须见证人员伴送,否则一律拒检。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一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监中心要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查力度,并按规定进行抽检,督促参建企业严格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切实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安全。

国家铁路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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