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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来源:武汉工程价格信息网 2017-12-25 15:50:50

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期,媒体曝出“部分地方出现建筑钢筋销售点非法拉长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形成‘瘦身’钢筋”的问题,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为规范钢筋生产、加工、销售、使用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管工作

钢筋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生产领域的钢筋质量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钢筋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钢筋的,对生产“地条钢”和利用“地条钢”轧制建筑钢筋的,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以及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严防“瘦身”钢筋等不合格钢筋出厂。

三、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的钢筋质量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建筑钢筋检查和整治,畅通举报渠道,梳理举报线索。对流通领域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建材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检查商品标识是否齐全、有无销售“三无”商品等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商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仿冒和假冒伪劣钢筋的违法行为。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处罚的同时,对依法查处的案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

四、切实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把钢筋进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钢筋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检测,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或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决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是建立线索通报机制。在生产环节发现问题钢筋的,及时追查流向,由发现问题的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流入地和使用地同级工商、建设主管部门;在流通环节发现问题钢筋的,由发现问题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追查销售情况,及时通报使用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若是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通报钢筋生产地的同级质量监督部门查处;在使用环节发现问题钢筋的,若是生产、流通环节产生的,由发现问题的建设部门及时通报有关地方同级质量监督或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质量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对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

二是建立案件督办机制。各地检查中发现涉案产品货值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和联合督办。

三是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溯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请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行动开展情况的总结报送各对应上级部门,以便及时汇总报国务院。

联系电话及邮箱:

质检总局执法司 010-82262126 djxtc@aqsiq.gov.cn

工商总局消保局 010-88651607 xbjspc@126.com

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司010-58933293 zhiliangs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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