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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修订

来源: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2017-12-28 13:35: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 市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条件申报。

第五条 市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相关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在评优申报时已取得到施工许可证或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绿色通道、重大项目及开工令类的批文,皆属符合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劳务管理制度的;

(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及两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房建项目形象进度满足检查时有一层以上外脚手架和完整的模板支撑体系的可申报,封顶后无完整的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开始拆除项目不能申报;市政基础项目满足10%进度并有主要作业面项目可申报,进度超过80%,已完成主要作业面的项目不能申报。

第十条 市示范工地在市建协网站创优申报系统http://dgjx.itmato.net/login.php里申报。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纸质申报资料:系统审核申报通过后,递交纸质《东莞市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份。

(二)系统上传资料:

1、房建项目施工许可证、或重点工程、绿色通道批文扫描件;

2、市政项目中标文件、监督登记文件扫描件;

3、申报参建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有效部分扫描件。

(三)现场检查汇报资料:反映工程项目开展市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视频或PPT。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协会设立市示范工地评审专家组,专家组3人组成,组长1名、组员2名。协会质量安全部负责市示范工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为推进项目创优工作常态化,协会评优工作日常化,以及配合省示范工地评审的申报工作,满足申报形象进度并结合工地实际情况提前在创优申报系统里申报,计划两个月开展一次评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和资料的检查。专家组组成人员从协会专家库中选取,由协会、企业及相关部门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 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现场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评审表上打分签名。评审结束后由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打分和规定时间内的整改回复情况对各项目进行综合评议。上半年检查的项目集中在4月底综合评议后公示,下半年的检查项目集中在10月底综合评议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市示范工地参加省示范工地的评选,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15~30日和10月15~31日,工程进度不满足这两个时间节点的工程项目,已通过市示范工地评审的项目可申请省示范工地的提前评审。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在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网站的申报系统里申报。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十七条 已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市建筑业协会向总承包、参建、监理单位授予市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未完工的在后续施工中,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修订办法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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