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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监管、 严肃查处违法开工建设行为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2017-12-28 13:43:1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开工建设行为的通知

京建发〔2017〕55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新建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新建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监督指导。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房地产开发代征代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代征代建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开发企业落实“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依约履行代征代建城市道路义务,确保住宅与各类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

2.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招投标和建筑市场执法机构要按照职权分工做好招投标监督及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3.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许可审批管理部门应按职权分工做好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对于现场拆迁工作未完成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依法应该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发现违法开工建设行为的,及时向执法部门移送。

4.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及时介入监督并将工程竣工时间等监督信息报送各相关职能部门。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制定监督计划,做好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并留存好监督记录。发现质量安全存在问题隐患的,应及时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5.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于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应提醒建设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应提醒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向城市道路管理、养护单位移送。

6.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应做好全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行为进行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违法行为发现惩治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做到对辖区内在施城市道路工程的全覆盖检查。

二、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项目过程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进一步完善办公系统平台的功能,提高信息化水平,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

1.建立施工许可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核发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施工许可信息通报市交通委和各区城市管理委;同时,将有关信息利用系统办公平台向本单位房地产开发、招投标、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行政执法等业务部门推送,实现信息共享。

2.建立施工建设中期报告机制。城市道路工程的总包单位应按照节点时间及时登录系统平台填报施工进度。以项目备案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期为依据,对于合同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每半年为节点进行施工进度填报;合同工期不满1年的,在合同工期中段节点进行施工进度填报。在中期报告时,项目施工进度延期3个月以上的,总包单位要填报延迟原因及解决方案。

根据中期报告情况,项目施工进度延迟6个月以上的,施工许可审批管理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滞后原因。对于住建系统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由相关业务处室协调解决,其他问题移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3.建立合同工期逾期协调机制。对于合同工期逾期3个月但仍未办理竣工备案的项目,系统将自动报警提示,由施工许可审批管理部门对报警项目进行跟踪,督促参建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变更,同时,将影响建设进度的原因情况进行分类分析,视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对于已经竣工但未按时进行竣工备案的项目,转竣工备案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完善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要分别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搭建,掌握在施项目动态信息,项目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后及时更新信息,做好开、竣工信息的有效衔接和闭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完整掌握项目建设信息。

三、强化联动,建立健全违法行为发现惩治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要做好与本单位业务部门和相关委办局之间的横向执法联动,以及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之间的纵向执法联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加大惩治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城市道路工程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所辖区域内的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开展全市范围的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与随机抽查等形式。通过信访、来信、来电,以及舆论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开工建设行为线索,也可借鉴利用卫片查违、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查证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如发现项目涉嫌存在违法开工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向执法部门移送。

2.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要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检查频次,加强对辖区内在施城市道路项目巡查执法力度,发现违法开工建设的跨区项目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报告。

3.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开工建设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新发生的违法开工建设项目,一经发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按高限从重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将实施全市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行政处理措施。

对于在查证过程中发现项目未取得其他前期手续的,要按照横向执法联动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案件移送;对国有企业参与违法开工建设行为三次以上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国资委;对存在未办理招投标手续等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应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健全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全市住建系统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的震慑力,保持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全系统监督指导力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做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履行好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职责,全面提升我市工程建设管理精细化水平。

一是强化标准意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监管和执法工作时要统一系统平台、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执法标准,以统一的工作标准,规范高效开展监管和执法工作,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提高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加强全系统业务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通过召开工作例会、业务培训会等方式,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业务培训,学习解读政策法规、工作标准、业务流程,研讨难点重点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全系统整体业务水平。

三是做好指导与服务。对于保障性住房配套项目、市属重点项目等民生工程,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主动介入,积极协调调度,推进项目建设,督促项目按期完成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重点项目审批及审批与管理的衔接等方面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或现场指导服务。

四是开展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不断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档案考核评查、服务对象回访等多种方式,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据法定标准、要件、时限等实施行政行为。

五是倡导人员交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业务人员可通过短期派驻、双向交流等方式加强人员交流,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丰富经验履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组织岗前培训,对于已上岗履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业务考核。

六是严格处置履职不力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全系统业务工作及人员的履职监察,发现存在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实施行政行为庸懒散拖,以及违反廉政纪律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约谈告诫、书面督办、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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